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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5-28
【法律文号】:人办发[2002]41号 【执行日期】:2002-5-1
人事部办公厅
人办发[2002]41号
【字体:  
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促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能力建设,规范从业行为,把好从业人员素质关,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这对于树立人才中介服务行业信誉,促进人才中介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学习借鉴广东省的做法,将建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职业资格作为加强市场管理的一个抓手,积极将这项工作开展起来,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健全人才市场管理办法,提高人才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促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
  附件:《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附件:
  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加强对人才市场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推荐就业、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人才测评、职业设计、薪酬咨询、人才培训、人事代理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等与人才流动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资格是政府对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所必备的学识、技术、能力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是资格证书的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省直、中央驻穗人才中介机构和省外、国(境)外单位在粤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其工作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核发、登记、年检,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管理。
  第五条   资格证书通过考试方法取得。资格证书考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定期举行,分级实施。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
  第六条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取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二)遵守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
  (三)人事部和省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经考试合格的,由省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   资格证书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的资格证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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