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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颁布日期】:2002-7-12
【法律文号】:人发[2002]76号 【执行日期】:2002-7-12
人事部
人发[2002]76号
【字体:  
关于设立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根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精神,决定设立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一)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主任:
  张志鸿(退休干部,原人事部考核培训司司长)
  副主任:
  唐军(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邓丽(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副部长)
  委员:
  孔昌生(人事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孙建立(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李志军(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
  刘志欣(科学技术部人事司副司长)
  陈洪武(文化部人事司副司长)
  王苏阳(卫生部人事司副司长)
  郭军(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处长)
  田建军(退休法官,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副庭长)
  陈延圆(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
  郑尚元(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二)办事机构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办公室人员由仲裁委员会聘任。
  二、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人发[1999]99号)及《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有关条款的通知》(人发[2002]75号)开展工作。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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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用人单位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不再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关于设立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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