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根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精神,决定设立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一)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主任: 张志鸿(退休干部,原人事部考核培训司司长) 副主任: 唐军(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邓丽(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副部长) 委员: 孔昌生(人事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孙建立(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李志军(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 刘志欣(科学技术部人事司副司长) 陈洪武(文化部人事司副司长) 王苏阳(卫生部人事司副司长) 郭军(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处长) 田建军(退休法官,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副庭长) 陈延圆(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 郑尚元(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二)办事机构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办公室人员由仲裁委员会聘任。 二、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人发[1999]99号)及《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有关条款的通知》(人发[2002]75号)开展工作。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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