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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12-18
【法律文号】:人办函[2002]104号
【执行日期】:2002-12-18
人事部办公厅
人办函[2002]104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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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
关于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
报来的《关于清华大学直读博士生如何确定工龄的请示》(建人教机函[2001]43号)收悉。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现函复如下:
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前两年不计算工龄,从第三年起开始计算工龄。在职攻读博士的人员确定工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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