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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12-18
【法律文号】:人办函[2002]103号 【执行日期】:2002-12-18
人事部办公厅
人办函[2002]103号
【字体:  
对吉林市人市厅《关于直接从毕业生中录用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后如何确定职务工资的请示》的复函

  你厅《关于直接从毕业生中录用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后如何确定职务工资的请示》(吉人字[2002]7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规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其确定职务和职务工资标准的办法与公务员不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被确定为管理人员的,按所确定的职员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有关规定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执行,不需另行规定。
  二、人发[2002]92号文件与国办发[1993]85号文件是相互衔接配套的。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的职务、级别领取相应工资"。当时,到市(地)级以下行政机关工作的硕士或博士毕业生,被任命为科员或副主任科员职务的情况不少,因而文件规定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职务工资定副主任科员三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职务工资定主任科员二档。随着形势的发展,到市(地)级以下机关工作的硕士或博士毕业生逐渐增多,人事部于1997年下发了《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33号),规定市(地)级以下行政机关录用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如不能按硕士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博士生任命为主任科员的规定任命职务,"可以在此规定基础上降低一级任命职务"。为此,按照"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的职务、级别领取相应工资"的原则,充分考虑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人发[2002]92号文件对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关于新录用的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后确定职务工资的有关规定作了适当补充,今后均应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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