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中央统战部 人事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2002-8-21
【法律文号】:统发[2002]17号 【执行日期】:2002-8-21
中央统战部 人事部 财政部
统发[2002]17号
【字体:  
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适当予以增加。现将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政府参事、文史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标准和办法
  从2001年10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生活费:
  1.现(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士,每月增加180元。
  2.现(曾)担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文史馆馆员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145元。
  3.其他党外士,现本人每月生活费在406元及406元以下的,增加53元;407元至485元的增加58元;486元至569元的增加64元;570元至662元的增加74元;663元至760元的增加92元;761元以上的增加116元。
  三、经费渠道
  增加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工作。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