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适当予以增加。现将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政府参事、文史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标准和办法 从2001年10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生活费: 1.现(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士,每月增加180元。 2.现(曾)担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文史馆馆员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145元。 3.其他党外士,现本人每月生活费在406元及406元以下的,增加53元;407元至485元的增加58元;486元至569元的增加64元;570元至662元的增加74元;663元至760元的增加92元;761元以上的增加116元。 三、经费渠道 增加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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