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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 你们报来的《关于落实"2.5倍工资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藏人字[2002]2号)收悉。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对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西藏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的提法,应严格执行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做出的规定,即:"继续执行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要使西藏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2.5倍的原则',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以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基本工资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的平均水平之和为基数,及时按政策进行调整。由人事部、财政部按照上述原则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中办发[2001]19号)。不宜有另外提法。 二、根据中办发[2001]19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今后西藏特殊津贴的调整,不宜采取"报人事部、财政部备案,所需经费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向财政部申请核拨"的办法,仍需经人事部、财政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后,西藏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三、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新增津贴标准为月人均120元。新增西藏特殊津贴仍按现行办法发放。请你们抓紧提出这次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的具体实施意见,尽快落实。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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