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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小组 中组部 中编办 人事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解放军总政治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 【颁布日期】:2001-8-24
【法律文号】:国转联[2001]8号 【执行日期】:2001-8-24
国务院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小组 中组部 中编办 人事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解放军总政治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
国转联[2001]8号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的规定,从今年起,将有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抓紧构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他们退役金的核拨与发放,住房补贴与医疗保障、择业指导与就业培训、随调随迁家属安置与子女入学等问题 的解决。要积极探索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办法。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为推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改革作出应的贡献。
  现将《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二、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拨,年终进行决算。其中,第一年的经费,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依据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提供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职务等级和经费标准等情况,向财政部有关部门提出预算;以后年度的经费,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上报的经费需求计划汇总编制预算。退役金的发放比照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支付。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 31日,从翌年1月 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其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本人离队时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 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发退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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