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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公安部 【颁布日期】:2001-7-3
【法律文号】:人发[2001]74号 【执行日期】:2001-7-3
人事部 公安部
人发[2001]74号
【字体:  
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1,女性高于8克/d1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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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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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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