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1995]53号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为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349号)精神,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中央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务院批准行业统筹的单位除外)的社会保险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过去由劳动和保险部门负责收缴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的社会保险工作,移交给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劳动人事合一的,要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基金单独立帐管理。具体移交另文通知。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要本着先易后难,分类推进,逐步到位的思路积极地开展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可进行“一步到位”的全员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为全面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探索经验。
省级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中央在省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由省人事厅负责、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地、州、市、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由地、州、市、县人事(劳动人事)局负责,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财政、银行、税务、审计、物价、劳动,计划、民政以及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大力支持协作,与人事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要按照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分开的原则,建立健全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和运营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五、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工作。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在银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社会保险基金。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逐步形成对社会保险基金完备的法制化管理体系。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