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的步骤和方法 (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通过改革改变退休费由国家、单位统包的状况,把养老保险费用从行政、事业费中分列出来,形成专项养老保险基金,形成既有统筹互济功能又有激励竞争机制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要考虑国家、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和经费渠道筹集。二是为每位工作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帐户。三是建立新的养老金计付办法和调节机制。四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建立起有专项基金保证,给付标准适合经济发展水平,失业救济与再就业服务紧密结合的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制度。一是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二是目前享受失业保险要有一定的范围。三是失业保险实行失业救济和促进再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四是结合失业保险基金的建立和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三)工伤保险制度发展。这是一项头绪繁多,情况复杂的工作,当前要继续深入研究,积极探索,不断总结、循序渐进。 (四)当前社会保险工作的重点是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推进这项改革要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到位。根据我区的实际,首先把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工作开展起来。全面开展工作有困难的,也可先从合同制工人或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起步,待取得经验后,再扩大范围。已确定的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博州、伊犁地区、哈密地区、和田地区等试点单位,要加快步伐,做好改革方案的实施工作,不断加强和完善管理制度。未列入自治区试点单位的地区,按照今年自治区人事工作会议的安排,选择部分县、市进行试点,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各地要在做好养老保险制度工作的同时积极进行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探索,认真研究工伤保险制度,争取尽早出台《自治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为全面推行这项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四、明确分工、健全机构 (一)按照李鹏总理关于社会保险分工的重要指示和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劳部发[94]349号)精神,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履行职责,认真搞好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社会保险工作,是整个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劳动人事合设机构的地、州、市、县(市),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社会保险基金要分开记帐,独立核算。劳动人事分设机构的地、州、市、县(市),劳动部门要将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已交的退休养老、失业保险经费划归人事部门管理。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已交的养老、失业保险经费移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保险基金存入基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财政、审计、金融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配套措施,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分开的原则,和当前开展这项工作的需要,自治区成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非盈利性事业单位,隶属人事厅)。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尽快把机构建立起来,调整充实人员。各地要配备一批懂政策、懂财会、懂金融的专门人才,充实社会保险工作队伍,搞好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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