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发[1995]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与之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的重要任务和措施。为贯彻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促进整个人事制度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作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关系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带根本性的制度建设,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既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其他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程度,直接决定着整个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直接关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勤政廉政建设。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各级财政、体改、劳动、金融、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二、改革的目标、原则
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要从我区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以及干部队伍庞大而且老龄化等实际情况出发,要有利于增强机关、事业单位的活力,有利于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有利于保障工作人员退休、失业、工伤后的基本生活,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
改革的目标是:遵照国家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形成适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给付、运营机制。逐步建立以养老和失业保险为重点,各项社会保险门类齐全,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险方式多层次,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具有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社会化管理程度较高的协调发展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
改革要坚持权利、义务与强制性相结合,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分开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新疆的区情和特点相符合,与财政经济状况相协调,与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相衔接,与公务员制度相配套的社会保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