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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8-4
【法律文号】:国办发[2001]55号 【执行日期】:2001-8-4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1]55号
【字体: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以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范围
  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的人员,经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国务院所属部门和单位中属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含1993年以后因机构改革划转到机关服务中心的原属行政编制和行政附属编制的人员,下同)。
  (二)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中央党群机关,全国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在京中央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人事部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在京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补助经费的筹集和用途
  (一)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参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逐年核定,每年第四季度发布下一年的筹资标准。2001年的筹集标准为上年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5%。
  (二)医疗补助经费按上年确定的筹资标准筹集并列入中央财政当年预算,由财政部统一拨付给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向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拨。
  (三)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以下开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照顾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管理。其中,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三、医疗补助的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开支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下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5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助90%,5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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