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目标是遵照国家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改变退休费用由单位统包的状况,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从单位自有经费中单列出来,形成专项养老保险基金,并建立科学正常的待遇给付和调节机制,逐步确立起适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
二、改革试点的范围和对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范围和对象是:部分纳入我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集体性质,下同)的职工以及这些单位的已退(离)休人员。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费用,给付和缴费相挂勾,统一管理,强制实施。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市社会保险公司统一筹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一)单位筹集部分: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从单位自有经费中支付。
(二)个人筹集部分:按工作人员本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改革起步时,个人缴纳部分不超过4%。已退(离)休人员不缴费。
五、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办理了退(离)休手续后,依照本方案规定从办理退(离)休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待遇。
退(离)休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养老金的支付项目为,按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支付给退(离)休人员的费用。
本试点方案实施前已退(离)休人员,仍执行原退(离)休养老待遇。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的体制,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统筹、统收统付的结算方式,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月向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公司经办机构缴纳。
市人事局负责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掌握收支总量平衡并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总结。
市社会保险公司负责改革试点期间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积累和保值增值工作。同时,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会计、审计、统计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基金的筹集、支付工作程序。
七、本方案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