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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3-16
【法律文号】:京劳社养发[2004]32号 【执行日期】:2004-3-16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养发[2004]32号
【字体:  
关于严格按时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关于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2]206号,以下简称京劳社养发206号文件)的规定,现就目前退休审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为被保险人代办社会保险手续的职业介绍中心、人才服务中心、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根据京劳社养发2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符合国家规定养老条件的被保险人办理退休申报手续。各单位及代办机构不得以"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未发布"为由,拖延为当年一至三月份期间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被保险人办理退休手续。
      二、本市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京劳社养发206号文件的规定,对退休申报当月受理,当月核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日期的次月开始支付基本养老金。
      三、每年一至三月份由职业介绍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代办申报退休手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档案关系转移到街道的被保险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其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由所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部门办理。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做好落实工作,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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