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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人事局 社会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颁布日期】:1995-8-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95-8-1
市人事局 社会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字体:  
天津市人事局、社会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我市自收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养老保险基金缴拔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社会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我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养老保险基金缴拨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有关部、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和平区、河西区、东丽区、汉沽区、宝坻县人事局、社会保险分公司,各专业银行市分行、五区(县)支行,交通银行天津分行:
  根据市领导批准的《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支付,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现将试点期间养老保险基金缴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立专户
  市社会保险公司和试点五区(县)社会保险分公司在银行开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市社会保险公司根据市人事局《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统一众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在银行设立帐户储存。
  二、结算方式
  1.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采用同城“无付款期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对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银会计[1995]004号《关于执行〈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即:收付双方无须事先订立经济合同,可根据区(县)社会保险分公司出具的委托收款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及时转入区(县)社会保险分公司在银行开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内的单位要向当地社会保险分公司提供单位“基本存款帐户”。社会保险分公司对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当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审核后,按银行规定内容填写同城“无付款期委托收款”结算凭证,从单位帐户将当月应缴款划缴到区县)社会保险分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对逾期未缴和单位,区(县)社会保险分公司按上月养老保险基金应征缴额委托银行予以全额托收,并停止下拨基本养老金,待单位缴款后,多退少补,并对逾期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数额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区(县)社会保险分公司于下月5日前将业务、财务报表报市社会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对上缴的养老保险基金,按银行规定内容填写“无付期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委托其开户银行,从区(县)社会保险公司的帐户将上月上缴款划缴到市社会保险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2.养老保险基金的拨付采用“支票”的结算方式。当月按规定应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区(县)社会保险分公司于月底前填写“支票”,委托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将本月应拨款拨到单位帐户。
  当区(县)社会保险分公司由于特殊情况造成当月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时,由市社会保险公司以“支票”的方式,委托银行从其帐户上将差额部分拨到区(县)社会保险分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三、养老保险基金存款利率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公司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不得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手段少缴、拒缴、拖欠养老保险基金。
  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开户银行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公司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拨付工作。对违反结算制度的单位和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违反结算制度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社会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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