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劳动局、社会保险公司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退[1995]10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各中央驻津单位人事(干部)、劳动(劳资)部门及区、县社会保险分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349号),按照市领导指示精神,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是整个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组成部分。为深化我市的保险制度改革,经研究,决定从九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工作划归市人事局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划转的范围是,座落在本市辖区内、现已参加全市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经人事部门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地方、中央和外省市驻津的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含集体性质)。
二、市社会保险公司、区(县)社会保险分公司对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要单独立帐,并在银行开设“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
三、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全面推行前,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基数、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比例、列支渠道暂不变动,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待遇,可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退休的现行规定办理,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局
天津市社会保险公司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