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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2-20
【法律文号】:沪劳保养发(2004)8号 【执行日期】:2004-2-20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养发(2004)8号
【字体:  
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征地养老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规定,现就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待遇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养老待遇(生活费标准、节日补助标准等)的调整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征地养老服务机构具体实施。
  二、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及其他各类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待遇,由管理单位参照征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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