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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1-1
【法律文号】:湘政发[1996]3号 【执行日期】:1996-1-1
省人民政府
湘政发[1996]3号
【字体:  
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政发[199]3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为推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商品化要求,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相衔接,即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又与企业和农村养老保险相协调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增强机关事业单位活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养老保险财政负担,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权利、义务与强制性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分开的原则。
  二、养老保险的范围与对象
  (一)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含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计划内临时工,下同)。
  (二)各级编制部门认定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员。
  (三)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人员(简称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四)中央在湘机关事业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国务院规定实行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除外)。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征集标准
  1.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根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适当积累”的原则,经全省测算确定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4%(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执行)。各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此原则并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州、市的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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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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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2008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关于同意湖南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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