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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颁布日期】:1993-12-14
【法律文号】:[1993]政干字第631号 【执行日期】:1993-12-14
民政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1993]政干字第631号
【字体:  
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发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后勤部:
  为了解决军队退休干部的生活困难,促进移交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经中央军委批准,由军队给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发生活补助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队干部、志愿兵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2]后财字第256号)规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指军队批准退休、执行军队退休生活费标准的干部),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2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15元。
  二、按照总后勤部《关于发给军队干部伙食补贴和增发志愿兵生活补助费的通知》([1993]后财字第53号)规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15元。
  三、按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发给离退休干部福利补助费的通知》([1987]后财字第463号)规定,1987年3月31日前批准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干部,每人每月发给福利补助费10元。
  四、在部队待安置的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移交政府安置后,原享受的上述待遇继续享受。接地方进住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从逾期的下月起停止执行上述待遇,直至移交地方时为止,扣发的不再补发。
  五、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享受上述待遇,从1993年1月起执行。所需经费暂从军费开支,由民政部门随退休费逐月发给本人。1992年12月底前已去世的不再执行;享受上述待遇后去世的,从其去世的下月起停止执行。
  1992年12月底以前移交政府安置的,1993年所需经费,由军分区或者卫戍区、警备区依据当地地区级民政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式样见附件1见表),一次拨给民政部门。
  1993年1月1日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当年应发的经费由原部队发给本人。各军级单位政治部要及时将花名册(式样见附件2见表)抄送安置地军分区或者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
  从1994年起,每年第一季度,由军分区或者卫戍区、警备区依据地区级民政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和上年度各部队抄送的移交名单,给民政部门拨付经费。所开支经费,列退役科目,单独编制决算,上报总后财务部。
  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执行上述规定所需经费,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3]政干字第360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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