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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去已享受50元档政府特殊津贴的,如符合享受100元档津贴的条件,可于今年申报晋升享受100元档政府特殊津贴。 (五)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统一规定的选拔条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选拔标准。 三、关于选拔程序和有关事项 (一)今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和审定工作主要依靠各地区、各部门把关。 人事部主要根据对各地区、各部门的专业技术队伍摸底和历年选拔情况确定给各地区、各部门的控制指标参考数;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的选拔工作进行宏观控制和综合协调平衡,并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选有重点地进行审核。 经审定和审核的名单由人事部汇总,并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根据规定的选拔范围、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审定,宁缺勿滥,不要凑数,确保选拔质量;在确定人选时,要注意掌握本地区、本部门的平衡,尽量避免出现矛盾;在确定选拔数量时,不要相互攀比。 (三)选拔工作不搞层层评选。在选拔过程中要认真听取专家所在单位和同行专家的意见。推荐的人选要有群众基础。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厂矿企业等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同志如被作为选拔的对象,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四)今后不再单独部署做出突出贡献的表演艺术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工作。此项工作纳入、并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总体选拔工作同步进行。选拔条件仍按中宣部和人事部制定的《表演艺术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人专发〔1992〕13号)的有关规定执 行。 (五)从今年起,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进行考核,激励他们更加勤奋地努力工作,继续为国家做出新的贡献。为保证政府特殊津贴的严肃性和起到应有的作用,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后长期不起作用、群众意见很大的人员要进行帮助教育,进一步完善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的有关规定。具体考核办法由人事部制定。 (六)今年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几年来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总结,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规定,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逐步使之规范化、法制化。 四、关于选拔数量和经费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经征求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1993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总人数仍按1992年的数量不变,控制在5万人以内,享受100元档和50元档的人数分别控制在2万和3万名。 1993年政府特殊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拨款,所需增拨经费为4200万元。 五、工作进度 1993年3月初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部署选拔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8月底前向人事部报送人选材料,国庆节前人事部报国务院审批,津贴从1993年10月份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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