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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 【颁布日期】:1993-5-24
【法律文号】:国家外国专家局令第1号 【执行日期】:1993-5-24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令第1号
【字体: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现发布《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文化、教育、科技交流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合同。外国文教专家系指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通过政府间、友好城市、校际交流和民间组织等有关派遣外国文教专家的协议,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订立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订立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应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当事人双方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函达成协议的,签定确认书后,方为合同成立。
  第六条 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国籍;
  2、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3、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薪金数额、支付方式和其他费用;
  6、违反合同的责任;
  7、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8、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第七条 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制订的聘用外国文教专家标准合同,签订适合双方实际情况的聘用合同,并协商订立具体条款。
  第九条 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其方式及担保金额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2、采取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如当事人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如当事人认为必要,可到中国公证机关对聘用合同依法进行公证, 也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地方外国文教专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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