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交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事厅、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
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交接工作的通知
黑人联字[1992]27号
各市、行署、县人事局、劳动局,人民银行支行,省直、中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交接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1991]33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人事部门负责。由人事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管理范围是:1.凡是现在工资由人事部门管理的单位;2.由各级编委管理编制的单位;3.大庆市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4.伊春市、大兴安岭行署政企合一的区、县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开展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包括待业保险和固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工作的单位,均由各级劳动部门移交给当地人事部门管理和经办。各级劳动社会保险机构和人事部门共同协商做好交接的具体工作。各级劳动社会保险机构要把经办以来征集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转到人事部门在当地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其它退离休费统筹金余额如何结算,请各地自定。同时,要把帐簿和填报的表格、卡片等移交清楚,把征集基金的办法、提取比例和业务工作程序等介绍给接收部门。人事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向劳动部门学习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抓紧做好接收准备工作,要尽快熟悉的开展此项工作。
三、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专人负责。对于已开展养老保险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劳动、人事部门做好交接工作。对于至今未开展养老保险工作的单位,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这些单位的督促、检查,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创造条件,尽快开展此项工作。
四、各级银行要支持养老保险改革工作,在帐户开立上给予提供方便,在保险基金的收取方法上,可采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五、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从有利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一大局出发,共同协商,密切配合。全省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交接工作。此项工作完成后,各级劳动、人事社会保险机构要把交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分别报上一级劳动、人事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黑龙江省人事厅
黑龙江省劳动局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一九九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