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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总后勤部 【颁布日期】:1993-8-13
【法律文号】:[1993]后司字第501号 【执行日期】:1993-8-13
人事部 总后勤部
[1993]后司字第501号
【字体:  
关于军队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工作部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
  为进一步完善军队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的精神,确定军队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与地方同步进行。资格考试的大纲、试题、时间、评分标准、专业的设定和报考范围、对象、条件等,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军队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资格考试,由师以上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企业化工厂可由其人事部门,下同)组织,按照就近原则,到驻地国家统一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对于有关考试事项,各级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主动与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联系落实。地方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考试管理机构,要积极支持军队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资格考试。
  三、军队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资格考试,由个人申请,经师以上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按当地统一规定的标准交纳报名费和考务管理费。
  四、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国家统一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军队师以上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集中送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个人须填写《专业技术人资格登记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独组织考试的计划单列市的职改部门审核下发后,由军队师以上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造册登记,发给本人。
  专业技术资格具有时效性,实行定期登记注册。有效期满,本人应按规定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重新审核、登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丢失者,应提交证明,由师以上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向发证机构申报补发。
  五、军队各单位要积极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尽量为他们提供便利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复习和培训,应坚持以自学为主,不得脱产,不能影响正常工作。
  六、经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仅表明其具备了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水平,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在岗位需要时,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按军队规定的任免(聘任)权限,在获得资格的人员中择优任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七、军队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资格考试有关专业的具体实施意见,按国家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资格考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必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搞好协作。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要严格考试纪律,坚决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对违反政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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