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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5-8-15
【法律文号】:人计发[1995]92号 【执行日期】:1995-8-15
人事部
人计发[1995]92号
【字体:  
关于下达录用以工代警人员为人民警察干部指标的通知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国发[1992]49号)关于"以工代警的人员,待办理干部录用手续后再评定授予警衔"的要求和国务院评定警衔工作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精神,我部已分两批下达了录用以工代警人员为人民警察干部指标。鉴于你省(区)人员漏报较多,录干比例偏低,尚有部分符合条件的以工代警人员未能解决录干问题,经公安部核准,现将追加录用人民警察干部指标下达给你们,用于解决从以工代警人员中择优录用人民警察的遗留问题。请按照我部《关于按照吸收录用干部程序录用人民警察的通知》(人录发[1993]1号)和其它有关规定的执行。
  各省(区)干部指标分配如下:
  河北省公安系统 987人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公安系统 253人
  江西省公安系统 600人
  西藏自治区林业公安系统 30人
  合计 187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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