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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国发[1992]49号)关于"以工代警的人员,待办理干部录用手续后再评定授予警衔"的要求和国务院评定警衔工作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精神,我部已分两批下达了录用以工代警人员为人民警察干部指标。鉴于你省(区)人员漏报较多,录干比例偏低,尚有部分符合条件的以工代警人员未能解决录干问题,经公安部核准,现将追加录用人民警察干部指标下达给你们,用于解决从以工代警人员中择优录用人民警察的遗留问题。请按照我部《关于按照吸收录用干部程序录用人民警察的通知》(人录发[1993]1号)和其它有关规定的执行。 各省(区)干部指标分配如下: 河北省公安系统 987人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公安系统 253人 江西省公安系统 600人 西藏自治区林业公安系统 30人 合计 187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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