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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交通部 【颁布日期】:1995-2-8
【法律文号】:人核培发[1995]13号 【执行日期】:1995-2-8
人事部 交通部
人核培发[1995]13号
【字体:  
关于全国交通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交通厅(局、委、办),交通部属及双重领导交通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决定,1994年获得"全国交通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名单见交体法发[1994]1095号)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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