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人事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颁布日期】:1995-4-18 |
| 【法律文号】:人核培发[199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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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5-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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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人核培发[199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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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国卫生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白求恩奖章"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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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经研究决定,1995年获得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及"白求恩奖章"获得者(见《关于表彰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及"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的决定》〈卫人发[1995]第2号〉),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并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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