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人事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
【颁布日期】:1995-3-16 |
| 【法律文号】:人核培发[199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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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5-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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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人核培发[199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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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国商检系统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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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湖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福建省、江苏省、河南省、辽宁省、天津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商检局: 经研究决定,1994年获得"全国商检察院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见《关于表彰全国商检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国检政联[1994]35号〉),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附件:全国商检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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