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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10-5
【法律文号】:青政发[1994]160号 【执行日期】:1994-10-5
市人民政府
青政发[1994]160号
【字体:  
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失业保险的报告》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失业保险的报告》的通知
  青政发[1994]16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失业保险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失业保险的报告
  市政府:
  为促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失业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发[1994]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失业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和享受失业保险的对象
  (一)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含中央、省驻青单位和军队所属驻青机关事业单位非军籍人员)均为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对象
  具有城镇户口且在单位连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不含熟练期、见习期、实习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2.被单位辞退的人员;
  3.本人申请辞职经单位批准的人员;
  4.经组织批准被开除的人员;
  5.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单位被撤并或因其他原因被精简的人员;
  6.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失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已重新就业的;
  2.参军及升学或出国定居的;
  3.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
  4.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事业的;
  5.失业期间被依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6.按规定享受其他社会救济金的。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交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三、缴纳标准和列支渠道
  (一)失业保险费按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缴纳。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中的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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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施《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部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问题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失业保险的报告》的通知
·青岛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
·青岛市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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