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失业保险的报告》的通知
青政发[1994]16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失业保险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失业保险的报告
市政府:
为促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失业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发[1994]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失业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和享受失业保险的对象
(一)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含中央、省驻青单位和军队所属驻青机关事业单位非军籍人员)均为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对象
具有城镇户口且在单位连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不含熟练期、见习期、实习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2.被单位辞退的人员;
3.本人申请辞职经单位批准的人员;
4.经组织批准被开除的人员;
5.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单位被撤并或因其他原因被精简的人员;
6.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失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已重新就业的;
2.参军及升学或出国定居的;
3.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
4.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事业的;
5.失业期间被依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6.按规定享受其他社会救济金的。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交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三、缴纳标准和列支渠道
(一)失业保险费按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缴纳。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中的数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