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航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航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评审办法按《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航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航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航天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研生产的发展,根据航天工程的专业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与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决定。
三、本评审条件的适用专业为与战略、战术导弹武器系统、运载火箭系统及航天器系统直接相关的六个专业,即:
1.导弹、运载火箭、航天器系统工程;
2.航天控制工程;
3.航天发动机与推进剂技术;
4.航天电子、信息工程;
5.航天发射与保障系统;
6.航天材料、制造工程。
四、本评审条件的适用对象为直接从事航天工程的研究、设计、试验和制造等的工程技术人员。
五、航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六、各专业适用范围
1.导弹、运载火箭、航天器系统工程专业,适用于以下工程技术人员:
导弹、运载火箭、航天器总体设计、结构总体设计、有效载荷系统、能源系统、热控制、导弹、运载火箭与航天器测试、飞行试验等。
2.航天控制工程专业,适用于以下工程技术人员:
控制工程系统设计(含仿真)、制导技术与轨道控制技术、姿态控制、结构设计、惯性器件及系统、伺服器件及系统、弹(箭、星等)载计算机及系统、测试发控系统、姿态测量部件及系统、航天器控制执行机构等。
3.航天发动机与推进剂技术专业,适用于以下工程技术人员:
固体或液体发动机、固体或液体推进剂以及有关的测试设备、试验与检测技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