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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检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第十四条 规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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