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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5-12-14
【法律文号】:人核培发[1995]153号 【执行日期】:1995-12-14
人事部
人核培发[1995]153号
【字体: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检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第十四条 规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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