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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5-12-14
【法律文号】:人核培发[1995]153号 【执行日期】:1995-12-14
人事部
人核培发[1995]153号
【字体: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 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 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 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 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 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 审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 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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