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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 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 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 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 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 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 审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 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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