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关于印发银行、保险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工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34号,现将你行(公司)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你行(公司)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指标 万元(三个月),工资套改时间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行员等级工资制的单位,其工资改革增资指标中责任目标津贴按照在工资构成中占40%的比例核定。 二、此次工资制度改革国家实行总量控制,下达给你行(公司)的增资指标,要严格掌握,从紧安排,不得突破。 三、银行、保险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各级银行、保险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工资标准和实施办法执行,不得自定标准,放宽政策,自开口子。 四、你行(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分行(分公司)以及所属机构工作人员增加工资指标将由人事部会同你行(公司)另文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和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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