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现将你部(委、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你部(委、局)机关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指标 万元(3个月),工资套改时间自1993年10月1日起。 二、此次工资制度改革国家实行总量控制,下达给你部(委、局)的增资指标,要严格掌握,从紧安排,不得突破。 三、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原资金渠道列支。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工资标准和实施办法执行。 四、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事业单位,此次工资改革增资指标按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核定,其标准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重大于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部分,可不占用这次工资改革增资指标,国家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中安排。 事业单位的财务预算管理形式,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以基层单位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认定为准。 五、要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根据国家下达的工资改革增资指标,各级人事部门要及时下达、调整基层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审批工资使用计划,并与银行密切配合,做好基层单位工资改革增资指标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证工作改革增加工资控制在国家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之内。 六、中央直属京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其工资改革增资指标将根据你部(委、局)报送的《中央直属驻京外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资改革人数测算表》另行核定,下达给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京外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事业单位,其津贴大于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部分,由各主管部门审定,纳入部门工资总额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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