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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财政部国家计委 【颁布日期】:1995-7-6
【法律文号】:人计发[1995]72号 【执行日期】:1995-7-6
人事部 财政部国家计委
人计发[1995]72号
【字体:  
关于下达中央直属在京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指标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现将你部(委、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你部(委、局)机关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指标   万元(3个月),工资套改时间自1993年10月1日起。
  二、此次工资制度改革国家实行总量控制,下达给你部(委、局)的增资指标,要严格掌握,从紧安排,不得突破。
  三、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原资金渠道列支。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工资标准和实施办法执行。
  四、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事业单位,此次工资改革增资指标按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核定,其标准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重大于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部分,可不占用这次工资改革增资指标,国家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中安排。
  事业单位的财务预算管理形式,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以基层单位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认定为准。
  五、要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根据国家下达的工资改革增资指标,各级人事部门要及时下达、调整基层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审批工资使用计划,并与银行密切配合,做好基层单位工资改革增资指标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证工作改革增加工资控制在国家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之内。
  六、中央直属京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其工资改革增资指标将根据你部(委、局)报送的《中央直属驻京外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资改革人数测算表》另行核定,下达给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京外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事业单位,其津贴大于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部分,由各主管部门审定,纳入部门工资总额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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