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根据《关于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3号),现将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增加工资指标下达给你署,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你署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1995年增加工资指标2448万元。请严格掌握,从紧安排,不得突破。 二、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渠道开支。海关系统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津贴标准和实施办法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放宽政策。 三、实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所需工资指标,国家将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中安排。 四、你署各直属机构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增加工资指标将由人事部会同你署另文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和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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