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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5-3-10
【法律文号】:国办发[1995]18号 【执行日期】:1995-3-10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1995]18号
【字体:  
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教委、建设部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土地局及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
  近几年来,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八五"期间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52号)下发以后,各地人民政府普遍关心、重视解决城镇学校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住房问题,许多地方、部门和单位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增加投入,加快了教职工住房建设,使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教职工尤其是大中城市的教师住房困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已严重影响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成为我国教育发展面临的重大实际问题之一,应认真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中发[1993]3 号)、《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的精神,现就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解决好教职工特别是教师的住房问题,是稳定教师队伍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关系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大问题,也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具体体现。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继续高度重视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采取有效措施,集中人力、财力、物力,认真解决。各地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领导好本地区教职工住房建设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教职工住房建设工作应加强督促指导,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切实帮助解决有关实际问题。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解决教师住房问题提供支持和方便,使有关优先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确定目标,明确政策,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步伐
  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的目标是:1997年底以前,要基本解决教职工中现有的无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并使教师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和住房成套率达到或超过当地居民住房的平均水平;到2000年,教师住房要达到或超过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和成套率70%的水平,使教职工居住条件有明显的改善。经济发达地区应提前实现以上目标,贫困地区可适当推迟。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教职工住房情况的实际,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上述目标,认真研究修订到2000年的教职工住房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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