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 你厅秘书四局转来的《海关总署关于海口海关是否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和我们的意见函告如下: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来,许多省、市政府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感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已势在必行,应着手研究建立适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能够与企业互通的养老等保险制度。上海、海南等一些省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先试点、再立法、后推广的原则精神,已开始进行改革的试验。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情况比较复杂,总体方案尚未出台,在保险制度模式、基金收缴、待遇给付、管理办法等方面,国务院还要另行研究。因此,在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是否参加当地组织的保险改革等问题上,尚缺乏可遵循的依据。一些部委和地方出现了难以协调的矛盾,除海关外,商检、国税等部门也有类似反映,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作通盘考虑。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4]60号文件)的规定,"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改革方案和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是人事部的重要职能。中央国家机关和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政策和具体管理工作,应由人事部统一综合管理。目前,我们正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其中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保险工作如何开展,涉及到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等问题,我们将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在国家总体改革方案出台前,为避免引起大的震动,可根据国办发[1994]60号文件的原则精神,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的行政单位,如已自愿参加并在地方投保的单位,可继续参加;未参加的单位,可暂不参加。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事业单位,都可参加地方人事部门组织的社会保险。 关于海口海关是否参加当地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可按此精神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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