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5-9-12
【法律文号】:人险函[1995]194号 【执行日期】:1995-9-12
人事部
人险函[1995]194号
【字体:  
关于海关总署等单位是否参加当地社会保险改革的意见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你厅秘书四局转来的《海关总署关于海口海关是否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和我们的意见函告如下: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来,许多省、市政府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感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已势在必行,应着手研究建立适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能够与企业互通的养老等保险制度。上海、海南等一些省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先试点、再立法、后推广的原则精神,已开始进行改革的试验。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情况比较复杂,总体方案尚未出台,在保险制度模式、基金收缴、待遇给付、管理办法等方面,国务院还要另行研究。因此,在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是否参加当地组织的保险改革等问题上,尚缺乏可遵循的依据。一些部委和地方出现了难以协调的矛盾,除海关外,商检、国税等部门也有类似反映,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作通盘考虑。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4]60号文件)的规定,"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改革方案和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是人事部的重要职能。中央国家机关和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政策和具体管理工作,应由人事部统一综合管理。目前,我们正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其中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保险工作如何开展,涉及到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等问题,我们将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在国家总体改革方案出台前,为避免引起大的震动,可根据国办发[1994]60号文件的原则精神,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的行政单位,如已自愿参加并在地方投保的单位,可继续参加;未参加的单位,可暂不参加。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事业单位,都可参加地方人事部门组织的社会保险。
  关于海口海关是否参加当地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可按此精神掌握。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印发二○○八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
·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关于对焦点访谈节目报道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整改和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