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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 【颁布日期】:1998-4-15
【法律文号】:组通字[1998]18号 【执行日期】:1998-4-15
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
组通字[1998]18号
【字体:  
关于1998年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组织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工作已经开展8年,取得了很好成效,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肯定。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强民族地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决定,从今年开始,对这项工作做进一步的改进,一是重点选派地(州、市)和县(市、区)党政领导政子成员,特别是党政正职参加挂职锻炼,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正职思想政治素质 ,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的提高,对一个地区的政治稳定,经济及各项事业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省区要舍得选派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正职参加挂职锻炼。要争取 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30个民族自治州、120多个民族自治县党政领导班子中年纪较轻、身体较好,还没有参加过两部一委组织的专门培训的干部,全部挂职锻炼一次。二是在保证实现中央两部一委商定的,到2000年使参加过挂职锻炼的少数民族干部总数达到1000名左右的目标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选派一部分在民族地区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汉族干部参加挂职锻炼,每年约50名左右,主要派往直辖市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从共青团组织中吸收部分比较优秀的处级以上少数民族干部参加挂职锻炼。三是根据民族地区对高层次企业管理人才的迫切需求,选调部分企业领导干部,安排到国家重点联系企业挂职锻炼。挂职锻炼的时间均为半年。现将1998年挂职锻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职人数和名额分配。(略)
  二、人选的确定和呈报。选派少数民族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由省、区、市党委组织部牵头,统战部门和民委配合,派出干部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认真按照组通字[1995]10号、[1996]12号和[1997]6号文件规定的选送对象和条件,严格把关,确保质量。选派的人选必须是优秀中青年干部,地(州、厅)级干部一般在45岁左右,县(处)级干部一般 在40岁左右。要把这项工作同培养选拔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结合起来,选派的干部中,女干部不少于三分之一,党外干部和共青团干部至少各有1名。在确定人选时,要综合考虑干部挂职锻炼结束后的使用意向和安排去向等因素,本着学有所用、对口安排的原则,按照名额分配表指定的接收单位对口选送。选送到中央、国家机关挂职的人员,一般应是分管这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负责同志。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的人员,一般应是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到国家重点联系企业挂职的人员,一般应是企业的厂长(经理)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人选确定后,于×月××日前将名单传真报中央组织部干部调配局、中央统战部二局和国家民委人事司审定(其中的共青团干部名单同时抄送共青团中央统战部一份)。经审定同意后,由省、区、市党委组织部统一填写《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挂职锻炼登记表》(表样附后),连同名单和本人简要表现材料分别报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备案,同时抄送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干部(人事)部门和有关省、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及国家重点联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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