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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共青团中央 中央组织部 科技部 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8-5-11
【法律文号】:中青联发[1998]19号 【执行日期】:1998-5-11
共青团中央 中央组织部 科技部 人事部
中青联发[1998]19号
【字体:  
关于开展第四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 请奖者的科技成果应在本学科研究中有重大发明或发现,对本学科的研究和发展具有现实推动作用和深远影响。
  第五条 请奖分专家推荐和单位推荐两种形式,专家推荐需2位同学科正教授级专家签署意见。
  第三章 评审原则
  第六条 本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均在规定的6个学科中进行。
  第七条 根据学科涵盖面的大小,确定获奖者人数,其中数理科学2名,化学1名,生命科学3名,地球科学1名,技术科学3名,管理科学1名;提名奖各1名。
  第八条 评审坚持标准,无适奖人员可空缺,以维护本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 请奖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一旦发现剽窃或弄虚作假,立即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本奖设立单位成立评审组织委员会,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组委会邀请国内著名学术权威和海外著名华裔科学家担任顾问。
  第十二条 组委会聘请6个学科的专家组成初审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负责各学科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在组委会领导下负责实施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对请奖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交初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五条 初审委员会确定优秀请奖者若干名,提交复审委员会。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若干提名者。经组委会审核批准后,公诸社会。
  第十六条 自被提名者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其持有异议,可在一个月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时间以邮戳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对被提名者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详细写明异议内容和事实根据,并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写明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评审办公室对异议者姓名和单位名称将予以严格保密。对匿名信不予处理。
  第十七条 评审办公室对有异议的被提名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组委会。组委会综合各方面意见并征求顾问意见后,对6个学科的被提名者分别进行最终裁定,即确定每个学科的获奖者、提名奖获得者。
  第六章 奖励方式
  第十八条 根据评审结果,向获奖者、提名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奖杯和奖金。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陕西金花企业集团共同设立"'中国青年科学家奖'金花基金",提供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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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
 本省相关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第七届“青洽会”表现突出单位进行表彰奖励的通报
·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有企业经营者考评和奖惩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四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转发《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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