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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共青团中央 中央组织部 科技部 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8-5-11
【法律文号】:中青联发[1998]19号 【执行日期】:1998-5-11
共青团中央 中央组织部 科技部 人事部
中青联发[1998]19号
【字体:  
关于开展第四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第二十条 举行"中国青年科学家奖"颁奖仪式,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每届评审工作依据本章程制定工作方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第四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工作方案
  一、评审宗旨
   "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活动,旨在表彰奖励在科技领域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青年科学家,激励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科教兴国的伟大实践,在科学技术领域中培养创新能力,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取得新的突破;弘扬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顽强拚搏,勇攀科学高峰的奋斗精神,倡导严谨、求实的学风,强化"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为我国科技进步,经济腾飞,跻身世界强国之列作出积极贡献。
  二、评审范围
  1、本奖授予数理科学(含天文、力学)、化学、生命科学、地球科学、技术科学、管理科学6个学科任一领域内有新的重大科研成果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2、请奖者应为45周岁以下(1953年6月25日以后出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现在海外留学或工作者须有国内单位签署意见。
  三、评审机构
  1、组成第四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组织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团中央、中组部、科技部、人事部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2、成立由6个学科的中青年科技专家组成的初审委员会,负责推荐优秀请奖者。成立由6个学科的著名专家组成的复审委员会,负责确定被提名者。
  初审和复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和组委会邀请科学家组成。委员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
  3、聘请国内著名学术权威和海外著名华裔科学家担任顾问。
  四、评审步骤
  4月拟定评审方案。聘请评审顾问,组成初审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召开第一次组委会。
  5月上旬评审工作启动,在《光明日报》、《科技日报》、《中国青年报》上刊登整版评审公告。请奖者开始上报材料。
  6月25日,申报材料有效期截止日。
  7月1日前,评审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7月10日,初审委员会推荐优秀请奖者若干名,提交复审委员会。
  7月20日,复审委员会确定被提名者,经组委会审核批准后,在《光明日报》、《科技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科学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布被提名者名单及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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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
 本省相关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第七届“青洽会”表现突出单位进行表彰奖励的通报
·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有企业经营者考评和奖惩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四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转发《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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