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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申诉人或者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工作机构的办案人员。 第十条 公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受理申诉的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公正委员会主任决定。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案的调查、审理工作。 第四章 调查 第十一条 工作机构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申诉的机关发送《应诉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告知其应在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申诉的机关提交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书。工作机构应在接到答辩书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诉人。 被申诉的机关未履行举证责任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告知其限期举证。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收集来的证据,应当填写《证据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证据提供人,一份入卷。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 (一) 要求被申诉的机关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 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申诉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 举行案件调查听证会; (四)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严格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一般应有公正委员会成员参加,必要时由工作机构的办案人员单独组成。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调查证明,查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告知被调查人应当事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责任。 调查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提交的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二) 申诉人和被申诉机关与案件相关的基本情况; (三) 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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