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人事部 科技部 教育部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 【颁布日期】:1998-8-12
【法律文号】:人发[1998]62号 【执行日期】:1998-8-12
人事部 科技部 教育部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
人发[1998]62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考核工作的通知

  四、考核方式及组织实施
  人选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阶段考核。
  1.年度考核
  人选的年度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相结合,主要由各地区、各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在年度考核中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灵活采用集中座谈汇报、分学科报告、实地检查、有关同行专家综合评估、群众评议等多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人选考绩档案。人选的年度考核结果,要记人考绩档案。
  2.阶段考核
  阶段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不定期举行。阶段考核在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在进行阶段考核时,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对"工程"人选和培养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价、总结,并提交工作进展情况的综合报告和第一、二层次人选的考核材料及其它有关材料。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人选的考核结果是对人选进行调整、奖励的客观依据。
  1.对于考核中被确认为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人选,各地区、各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表彰、奖励和重点扶持。
  2.在考核工作中,对于新涌现出来、符合人选条件的优秀人才,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将其列入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规划,以不断充实人选队伍。
  3.对于考核中被确认为实际表现平平、已不具备人选条件的,不再列入人选。
  4.对于考核中被确认为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丧失或违背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条件和道德标准的,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职的,以及有其它不符合人选标准行为的,应取消其人选资格。
  对于考核结果特别优秀的第一、二层次人选,以及第一、二层次人选发生工作调动的,各地区、各部门应将其考核材料或人员工作变化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于应取消或不再列入第一、二层次人选的,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对人选的考核,既是对人选培养成果的检验,又是对人选进行调整、奖励的客观依据,同时也是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切实做好人选的考核工作,形成人选的动态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印发《关于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出具证明的办事指南》的通知
·关于联合举办2008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深入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的通知
·关于劳动保障系统2008年行风建设和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理结果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信息统计指标体系》及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信息实行月报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关于开展2006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