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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科技部 教育部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
【颁布日期】:1998-8-12
【法律文号】:人发[1998]62号
【执行日期】:1998-8-12
人事部 科技部 教育部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
人发[199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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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考核工作的通知
四、考核方式及组织实施
人选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阶段考核。
1.年度考核
人选的年度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相结合,主要由各地区、各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在年度考核中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灵活采用集中座谈汇报、分学科报告、实地检查、有关同行专家综合评估、群众评议等多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人选考绩档案。人选的年度考核结果,要记人考绩档案。
2.阶段考核
阶段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不定期举行。阶段考核在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在进行阶段考核时,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对"工程"人选和培养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价、总结,并提交工作进展情况的综合报告和第一、二层次人选的考核材料及其它有关材料。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人选的考核结果是对人选进行调整、奖励的客观依据。
1.对于考核中被确认为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人选,各地区、各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表彰、奖励和重点扶持。
2.在考核工作中,对于新涌现出来、符合人选条件的优秀人才,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将其列入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规划,以不断充实人选队伍。
3.对于考核中被确认为实际表现平平、已不具备人选条件的,不再列入人选。
4.对于考核中被确认为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丧失或违背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条件和道德标准的,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职的,以及有其它不符合人选标准行为的,应取消其人选资格。
对于考核结果特别优秀的第一、二层次人选,以及第一、二层次人选发生工作调动的,各地区、各部门应将其考核材料或人员工作变化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于应取消或不再列入第一、二层次人选的,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对人选的考核,既是对人选培养成果的检验,又是对人选进行调整、奖励的客观依据,同时也是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切实做好人选的考核工作,形成人选的动态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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