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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8-7-9
【法律文号】:人发[1998]51号 【执行日期】:1998-7-9
人事部 财政部
人发[1998]51号
【字体:  
关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部分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常晋升级别工资,要严格按照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进行。1998年晋升级别工资的,只限于机关部分1993年确定级别后未作变动的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
  二、下列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因提拔职务晋升级别,达到上一级别套改年限"滚动"晋级,连续三年考核优秀提前晋级等原因已经变动过级别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考核年限。重新计算后不到规定年限的,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待达到规定年限后方可晋升。
  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当年起计算考核年限,未到规定考核年限时,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待达到规定年限后再晋升。
  3、虽已达到规定的考核年限,但年度考核有一年或一年以上不称职的人员,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其考核年限从最后一个不称职年份的下一年起重新计算,符合规定条件后才能晋升。
  4、已达到本职务所对应的最高级别的人员,不再晋升级别工资。
  三、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自行放宽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条件和范围,凡以往做法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同时,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实施工作平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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