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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7-1-16
【法律文号】:组通字[1997]2号 【执行日期】:1997-1-16
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组通字[1997]2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选派干部下乡扶贫工作的意见

  四、要把扶贫开发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同步规划,统筹安排,两项工作一起部署,两项任务一起落实。下乡驻村干部,即要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整顿,又要抓好扶贫开发。集中整顿农村党支部任务完成后,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保留工作组,将工作重点转入扶贫攻坚和巩固农村基层组织整顿成果。
  五、选派干部下乡扶贫工作要同配备好贫困县领导班子紧密结合起来。有关省(区)和地(市、州)党委要根据扶贫开发的需要,按照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对贫困县领导班子进行一次认真分析,逐个予以充实和加强。要把那些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政治素质和思想作风好、组织领导能力强,有强烈的事业心,能够率领广大干部群众苦干实干的优秀中青年干部选进领导班子。为了把县级领导班子配强,可从省地(市)领导机关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县里任职。要保持贫困县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县乡领导班了,尤其是党政一把手要一次选定,干满一届,负责到底。要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稳定贫困县,乡的干部队伍。要实行扶贫开发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扶贫责任落实到每个领导成员。在贫困地区考核领导班子成员政绩时,要把脱贫的进度及当地群众是否真正脱贫作为主要内容。对在扶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领导干部,应给予奖励和表彰。上级党委要切实加强贫困县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和引导贫困地区各级干部树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保持清正廉洁,改进工作作风,苦干实干,立志改变落后面貌。对扶贫开发工作不得力以及思想作风不好的领导干部,要及时调整或撤换。
  六、今后从中央、国家机关选派干部到地方任职工作的重点,要向贫困地区倾斜。沿海发达省市与西部贫困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原则上在中央《决定》确定对口帮扶的省(区、市)之间进行,由对口帮扶双方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七、加强对下乡扶贫干部的管理。对下乡扶贫的干部,派出单位要保留职务,只转临时党的组织关系。下乡扶贫干部由派出单位、派驻地共同管理,以派出单位为主。双方对扶贫干部都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下乡扶贫干部要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扎实工作,严格自律,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下乡扶贫干部的年度考核,由派出单位负责,派驻单位协助,考核结果作为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下乡扶贫干部在派驻地所任职务、工作时限及轮换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单位和派驻地的组织人事部门协商确定。一般一年轮换一次,轮换时应注意适当保留上年工作骨干,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凡自愿延长扶贫工作时间的,应予以提倡和鼓励。对在下乡扶贫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的干部,要大力表彰,对表现不好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严肃处理。派出单位和派驻地的各级组织要关心、爱护和支持下乡扶贫干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加强对他们的工作指导。
  八、中央、国家机关和各有关单位、人民团体到国家重点贫困县驻点的扶贫干部选派工作,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会同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国务院扶贫办,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新增派的扶贫干部。应在1997年1月底前确定人选,春节后立即下去。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到省级重点贫困县和部分国家重点贫困县驻点扶贫干部的选派工作,由省(区)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帮扶单位要抓紧研究制定选派干部下乡扶贫的方案,由主要领导负总责,抓紧实施。对不按规定选派干部下乡扶贫、延误扶贫工作的部门、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今后,每年年初扶贫干部下乡之前,应分别由各级主管扶贫工作的有关部门或各单位集中进行一次短训。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扶贫工作,由总政治部参照本《意见》作出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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