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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7-2-4
【法律文号】:中办发[1997]5号 【执行日期】:1997-2-4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办发[1997]5号
【字体:  
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

  (二)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纪的情况,应及时进行研究,作出是否进行初核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将同级党委(党组)或其成员的违纪情况、是否初核和如何初核的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纪委,同时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同志(涉及本人的除外)。
  (三)对同级党委(党组)违反党纪的情况,以及对同级党委(党组)成员同时又是上级党委成员违反党纪的情况进行初核,应先向上级纪委报告;对同级党委(党组)的其他成员违反党纪的情况进行初核,在报告上级纪委的同时即可进行。上级纪委接到下级纪委(纪检组)的报告后,应及时研究,并对初核工作给予指示。必要时,上级纪委可以与下级纪委共同进行初核工作。
  (四)纪委(纪检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称《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完成初核工作,并将初核结果和意见书面报告上级纪委。上级纪委应根据初核结果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章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
  三、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接到对下一级党委(党组)成员的检举和控告,必须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任何人无权扣压。凡违反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一)本条规定所称"下一级党委(党组)成员",是指纪委(纪检组)的同级党委领导的下一级党委、党工委的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下一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中的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
  下一级纪委(纪检组)、同级党委所属工作部门中不是同级党委(党组)成员的正副职领导干部,适用本条规定。
  (二)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从各种途径接到的对下一级党委(党组)成员的检举和控告,均属报告上一级纪委,任何组织上个人无权扣压。但是,下列检举和控告可以不报:上一级纪检机关下转交办的;已经上报并且内容重复的;没有任何具体事实和查核线索的;明显不属于违纪行为的。
  (三)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接到需上报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填写《检举控告报表》(格式略),按月上报上一级纪委。问题比较重大或紧急的,随时上报。对上报的问题,需要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检查的,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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