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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 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择任用。 (四) 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 在干部选择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 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 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 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 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 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三) 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 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五) 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主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菩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准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上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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