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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7-4-28
【法律文号】:组通字[1997]20号 【执行日期】:1997-4-28
人事部
组通字[1997]20号
【字体:  
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4年7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会议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加快西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中发[1994]8号),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西藏工作的方针和任务,制定了加快西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和措施。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干部职工进出藏配套政策,做好进藏干部职工的内调和安置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把安排西藏干部职工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积极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了《关于加强西藏干部队伍、领导班子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1994]20号文件予以转发。文件对内地干部职工进出藏等项工作制定了配套政策和措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了干部、工人内调计划。为进一步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根据中发[1994]8号文件和中办发[1994]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的重要意义。西藏地处祖国西南边疆,由于受历史、地理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生产力水平目前仍然较低;西方敌对势力相互勾结,不断进行渗透、分裂和颠覆活动,使西藏不仅面临着繁重的发展任务,而且也面临着日益复杂的稳定任务。要更好地完成这两大任务,关键在于建立一支政治立场坚定、有一定业务能力的干部职工队伍。做好干部、工人内调工作,有利于解决长期在藏工作的干部、工人的实际困难;有利于形成内地干部职工进出藏工作的良性循环机制;有利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西藏干部职工队伍;有利于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加快西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任务。因此,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是一项事关全局的政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一定要从这个高度认识这个问题,并为此而积极开展工作。
  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内调的去向问题。凡是单方内调的可回爱人和父母所在的省(区、市)或原工作单位;夫妇双方同时内调的,可到其中一方的父母所在的省(区、市)或原调出单位、地区安排;原工作单位已经撤销的,可由原单位主管部门或原单位所在省(区、市)安排。按上述规定,凡内调人员有两个以上的去向可供选择的,允许他们选择经济等各方面条件较好的地区或单位。
  三、内调人员的工作安排问题。内调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平职安排,职数已满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解决。如原为正职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可安排为副职,保留原正职待遇。专业技术干部要安排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岗位,并按其在藏的技术职务予以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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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做好为西藏选派第二批干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为西藏自治区选调干部的通知
·关于为西藏选派专业技术干部的通知
·关于西藏第三批内调干部、工人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批转西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大批调出进藏干部、工人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关于做好西藏内调干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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