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地方把完成或超额完成经济工作任务指标,作为提任职务、职级的唯一条件,将一些县(市)、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提拔担任副地级、副县级领导职务,或让其在原岗位上享受副地级、副县级干部待遇;对年上缴利税达到一定数额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比照行政级别给予高一层次数党政领导干部待遇,或让他们兼任党政领导职务,等等。对完成任务好的干部应予鼓励,但这种用职务和职级待遇奖励领导干部的做法必须坚决加以纠正。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选拔任用干部和确定干部的职级待遇,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了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要坚持的原则、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都规定,设置非领导职务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并与机构规格相一致。而用职务和职级待遇奖励领导干部的做法违背了上述规定,违反了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有可能引起干部管理工作的混乱,助长一些干部养成弄虚作假、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等不良习气。用职务和职级待遇奖励领导干部的做法,不仅不利于干部队伍建设,而且会给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带来消极影响。高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高度,充分认识用职务和职级待遇奖励领导干部的危害,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干部管理工作的统一性、严肃性。选拔任用干部,确定干部的职级待遇,不仅要注重干部的工作实绩,还要深入考察干部的政治素质;不仅要看干部经济工作的实绩,还要看干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成绩及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决不能降低标准,违反规定,随意增设领导职位,随意高定干部的级别待遇。 二、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以中央有关文件为依据,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颁布以来,确定干部职级待遇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认真的自查和检查。对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办事,严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干部管理工作做得好的,要总结经验,进行表彰;对违反政策规定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属于奖励性质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或提高职级待遇的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重新进行一次考核,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要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上,由组织上作出妥善安排。没有用职务和职级待遇奖励领导干部的地方和部门,也要从中涉取教训,以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 三、今后,再出现用职务和职级待遇奖励领导干部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绝不能无原则地造就,搞下不为例。要把是否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作为考察各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于1997年8月底前报送中央组织部。我部将于适当时候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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