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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7-11-24
【法律文号】:人办函[1997]76号 【执行日期】:1997-11-24
人事部
人办函[1997]76号
【字体:  
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退休后可否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可否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请示》(浙人退[1997]19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1989年、1995年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先进工作者,与全国劳动模范虽然称号不同,但属于同一层次,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应享受与全国劳动模范相同的特殊贡献待遇。
  二、获得其他年份全国、省(部)级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退休后能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请你们严格按照人退发[1997]1号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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