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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颁布日期】:1997-11-26
【法律文号】:人发[1997]112号 【执行日期】:1997-11-26
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人发[1997]112号
【字体:  
关于制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退职证》及《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11月,国家将《干部退休证》、《干部退职证》作为收费项目予以取消,随即停止了两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鉴于《退休证》和《退职证》是退休、退职人员的必备证件,经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重新印制和发放《退休证》、《退职证》及《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退休证》和《退职证》由人事部统一制定式样,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分别根据中央和地方年度退休、退职人员的实际数量组织印制,由各单位免费发放。
  二、目前收取工本费发放的《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同时停止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及中央、国家机关人事部门提出所需《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的数量,报人事部统一印制。
  三、中央和地方印制《退休证》、《退职证》所需费用,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的印制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三证所需费用列"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科目支出。
  四、《退休证》、《退职证》和《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财政拨款印制, 实行免费发放,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离退休人员的关怀,人事、财政和计划(物价)部门要加强管理。人事部门要保证印制质量,管理好三证的发放,不得再向单位或离退休人员收取费用, 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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