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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7-1-31
【法律文号】:人发[1997]20号 【执行日期】:1997-1-31
人事部 公安部
人发[1997]20号
【字体:  
关于从公安部所属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中录用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使公安部所属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制度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顺利接轨,保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质量,现就从公安部所属高等院校毕业生(含东北师范大学公安专业课师资班及华西、中山、西安、中国医科大学法医专业毕业生)中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部所属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进入公安机关要实行考试录用的办法,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录用为人民警察。
  二、公安部所属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在校期间通过学校组织的公安专业知识、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试的,毕业前,要参加人事部统一组织的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的考试。
  三、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技能力测验、写作、综合知识,主要测试应试者的通用基础知识水平和行政职业能力。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发给笔试合格书,此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均有效。
  四、对取得笔试合格证书的毕业生,可由学校直接推荐到各级公安机关。
  五、公安部所属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录用,由各地人事部门和公安部门协商,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六、录用到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毕业生,应安排到基层公安机关锻炼一至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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